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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红岩、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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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红岩,女,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于海波,男,1959年9月1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艺翔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马戈庄镇唐戈庄村。法定代表人于海波,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红岩与被执行人于海波、青岛艺翔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刘刚审判员:张彦教

书记员:杨臻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