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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孙金玲与潍坊姥姥乐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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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金玲。被执行人潍坊姥姥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培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金玲与被执行人潍坊姥姥乐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学东执行员谭清季执行员蔡洪峰

书记员:相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