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官觉敏,男,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杰之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汪弟。
关于官觉敏申请执行重庆杰之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碚法民初字第035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重庆杰之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74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邓光辉
书记员:廖元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