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甲,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五分公司负责人高俊武,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创宏,该公司副经理。
何某某申请执行陕西武功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30762、42元、执行费186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20000元了结该案,现案件款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咸民终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光熠审判员:杨浩代审判员:刘抗战
书记员:雷政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