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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华兵申请执行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什邡执字第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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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华兵,男,汉族,住什邡市红白镇。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红白镇。法定代表人:冯永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3)什邡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803.64元。二、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的收入94803.64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价值94803.64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心培

书记员:曾令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