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华兵,男,汉族,住什邡市红白镇。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红白镇。法定代表人:冯永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3)什邡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803.64元。二、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的收入94803.64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价值94803.64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心培
书记员:曾令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