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圣泉陶瓷厂,住所地淄川区西河镇西坡地村。法定代表人:高斌,厂长。被执行人:张元瑶。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圣泉陶瓷厂与被执行人张元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的(2011)川民一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元瑶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圣泉陶瓷厂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民一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宜宝审判员:李钊审判员:韩强
书记员:黄亚冬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