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培莲。申请执行人李进,女,赵培莲之女。申请执行人李鹤,男,赵培莲之子。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萤石矿(以下简称萤石矿). 法定代表人党经纶,矿长。
李新朝与萤石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萤石矿给付李新潮4886.6元,并负担10元的诉讼费。判决生效后,李新潮于2013年2月去世,后李新朝之妻赵培莲、之女李进、之子李鹤申请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萤石矿法定代表人党经纶交来4896.6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贾丹平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