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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培莲与商州区萤石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商区法执字第003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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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培莲。申请执行人李进,女,赵培莲之女。申请执行人李鹤,男,赵培莲之子。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萤石矿(以下简称萤石矿). 法定代表人党经纶,矿长。

李新朝与萤石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萤石矿给付李新潮4886.6元,并负担10元的诉讼费。判决生效后,李新潮于2013年2月去世,后李新朝之妻赵培莲、之女李进、之子李鹤申请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萤石矿法定代表人党经纶交来4896.6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贾丹平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