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治成。被执行人珙县陈胜煤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1)宜珙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周治成的工伤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珙县陈胜煤矿因被关闭,在珙县底洞镇人民政府应得的补偿款6793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祖国
书记员:胡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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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治成。被执行人珙县陈胜煤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1)宜珙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周治成的工伤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珙县陈胜煤矿因被关闭,在珙县底洞镇人民政府应得的补偿款6793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祖国
书记员:胡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