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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治成与珙县陈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宜珙执字第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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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治成。被执行人珙县陈胜煤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1)宜珙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周治成的工伤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珙县陈胜煤矿因被关闭,在珙县底洞镇人民政府应得的补偿款6793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祖国

书记员:胡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