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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长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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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长华,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小厂乡尤山口村。被执行人刘建富,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小厂乡杏峪村。被执行人高玉福,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燕都花园1门**。

申请执行人许长华与被执行人刘建富、高玉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6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7362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151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杨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