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长华,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小厂乡尤山口村。被执行人刘建富,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小厂乡杏峪村。被执行人高玉福,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燕都花园1门**。
申请执行人许长华与被执行人刘建富、高玉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6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7362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151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杨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