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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从平与澄城县尧头镇六号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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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从平,男。被执行人澄城县尧头镇六号煤矿。法定代表人李红卫。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2013)渭中民一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该生效的判决书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执行人员做工作、讲法理,通过被执行人的主管部门督促,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写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民一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