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从平,男。被执行人澄城县尧头镇六号煤矿。法定代表人李红卫。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2013)渭中民一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该生效的判决书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执行人员做工作、讲法理,通过被执行人的主管部门督促,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写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民一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