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晓芳,女,汉族,生于1972年,住三台县。被执行人绵阳市东方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晓宇,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本院受理谢晓芳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东方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东方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红英
书记员:梅雨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