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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国仲与桂林平钢钢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平法执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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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国仲,农民。被执行人桂林平钢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乐县二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林仰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仲与被执行人桂林平钢钢铁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国仲与被执行人桂林平钢钢铁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桂林平钢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06)平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按月给付申请执行人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11642.4元(从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止,每个月970.20元,共12个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有刚审判员:李民基审判员:张维勇

代理书记员: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