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爱玲,女,1968年1月4日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土山镇胜利机动车配件厂。经营者曲敏堂,个体工商户业主。
申请执行人王爱玲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土山镇胜利机动车配件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爱玲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37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土山镇胜利机动车配件厂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莱州市土山镇胜利机动车配件厂系曲敏堂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业主曲敏堂与其夫徐金敏有共有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土山镇胜利机动车配件厂业主曲敏堂与其夫徐金敏共有的以徐金敏名义的存款966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荆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