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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亚杰与温州市龙湾天河亚欧管件厂执行裁定书

(2013)温龙执民字第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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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亚杰。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天河亚欧管件厂,经营地址龙湾区天河街道西前村环川南路**,注册号:330303605003044。经营者:叶康兴。

本院在执行胡亚杰与温州市龙湾天河亚欧管件厂(2013)温龙执民字第1381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天河亚欧管件厂为无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叶康兴系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叶康兴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胡亚杰清偿债务66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大为审判员:审判员: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