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加成,男,生于1969年1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光林,仁寿县禄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仁寿县意心粘土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2012)仁寿民初字第1723号仁寿县意心粘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加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仁寿县意心粘土有限责任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缓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仁寿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震宇
书记员:吕廷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