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凤娟,农民。申请执行人张丙春,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桂兰,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斯尹,学生。被执行人遵化市鑫园玻璃制品厂。经营者史志全。
申请执行人刘凤娟、张丙春、刘桂兰、张斯尹与被执行人遵化市鑫园玻璃制品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1)遵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1327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61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遵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王巨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