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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凤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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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凤娟,农民。申请执行人张丙春,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桂兰,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斯尹,学生。被执行人遵化市鑫园玻璃制品厂。经营者史志全。

申请执行人刘凤娟、张丙春、刘桂兰、张斯尹与被执行人遵化市鑫园玻璃制品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1)遵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1327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61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遵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王巨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