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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长生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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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长生,农民。被执行人朱大永,农民。被执行人朱大力,农民。

申请执行人朱长生与被执行人朱大永、朱大力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0000元,诉讼费7354元,执行费14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于立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