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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宝鸿与张遂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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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宝鸿,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遂山(又名张孬),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张遂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遂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遂山银行存款2.8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