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建龙,男,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梅,女,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敏贤,女,1949年2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赵建龙、陈梅与张敏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赵建龙、陈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418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被告张敏贤与西安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张千户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被告张敏贤自愿于调解生效当日将其应分得65平方米住宅及25平方米经营用房所有权登记在原告赵建龙、陈梅名下,所有权归赵建龙、陈梅所有。本院依法受理。我院依法已给西安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执行费100元申请执行人赵建龙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0041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