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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高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灞执字第006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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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高幸,西安大唐雅阁装饰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宝键,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二分公司出租车司机。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1491号民事判决书王高幸与李宝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宝键将陕AZP3**号车辆交于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王高幸。执行中,本院亦对被执行人李宝键银行账户存款9000元进行了划拨,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王高幸尚有案件款1250元及逾期利息未能受偿。因双方仍有案件正在诉讼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执字第010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