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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有芹与李保群、李伟、高菊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未执字第0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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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有芹,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保群,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伟,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菊琴,女,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有芹与被执行人李保群、李伟、高菊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有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付位于雅荷春天三期南李村安置小区21号楼2单元1003层房屋一套和20㎡的商业用房。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且双方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12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