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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山东青州宏发霸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保山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青法执字第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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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宏发霸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王岗村。法定代表人裴建香,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保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宏发霸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保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钟景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