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新建。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新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邹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新建在2213689980130128828帐户的存款收入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继泉
书记员:张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