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兰学被执行人:郭北方
本院在执行蔡兰学诉申请执行郭北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北方长期下落不明,申请人蔡兰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郭北方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山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永杰执行员郭在英执行员王彦胜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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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蔡兰学被执行人:郭北方
本院在执行蔡兰学诉申请执行郭北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北方长期下落不明,申请人蔡兰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郭北方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山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永杰执行员郭在英执行员王彦胜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