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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蔡兰学与郭北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山执字第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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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蔡兰学被执行人:郭北方

本院在执行蔡兰学诉申请执行郭北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北方长期下落不明,申请人蔡兰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郭北方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山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永杰执行员郭在英执行员王彦胜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