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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XX与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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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XX,男。被执行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2012年12月7日受理董XX依据(2012)城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8日主动履行赔偿款23000元,该赔偿款由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申请执行人并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城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2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审判员::韩幼文审判员::李琳

书记员::陈奕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