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XX,男。被执行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2012年12月7日受理董XX依据(2012)城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8日主动履行赔偿款23000元,该赔偿款由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申请执行人并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城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2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审判员::韩幼文审判员::李琳
书记员::陈奕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