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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春亮与高希鹏、潍坊中宝乐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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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春亮。被执行人高希鹏。被执行人潍坊中宝乐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兴乐,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刘春亮与被执行人潍坊中宝乐器有限公司、高希鹏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葛明顺审判员:杨书坤审判员:钟德军

书记员:梁瑞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