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新昌路**。法定代表人高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明亮。被执行人刘和生,昌乐县孤山路148号。被执行人张登武。被执行人徐德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明亮、刘和生、张登武、徐德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乐商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田守会审判员:辛征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