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月海。被执行人昌乐县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地:昌乐县新昌路333号4号商业楼。法定代表人张静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月海与被执行人昌乐县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钟德军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