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被执行人白玉明。被执行人刘素花。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玉明、刘素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葛明顺审判员:杨书坤审判员:钟德军
书记员:梁瑞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