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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玉峰、丁守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法执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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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新昌路**。法定代表人高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玉峰。被执行人丁守杰。被执行人刘信华。被执行人丁守利。被执行人罗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玉峰、丁守杰、刘信华、丁守杰、罗玲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田守会审判员:辛征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