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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陆晨红与迁西县津海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迁执字第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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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陆晨红,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兴城镇褚庄村。被执行人迁西县津海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新集镇新集村。法定代表人郭民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陆晨红与迁西县津海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陆晨红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执行,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桂生

书记员:杨久友(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