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金正,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胶南市人。被执行人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朴东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金正与被执行人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一终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9955元。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2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向法院交付案款9011.4元,2012年12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9011.4元。2013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解连春向法院出具证明,现被执行人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已将案款全部付清,并答应将2012年10月份至今后丁金正的伤残津贴由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直接打到提供的银行账户上,现该案已执行完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一终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李风霄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