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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国清与郧县曲远河水力发电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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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国清,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郧县曲远河水力发电站职工。被执行人郧县曲远河水力发电站。住所地:郧县青曲镇店子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杨秀岐,该电站站长。

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段勇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李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