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国清,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郧县曲远河水力发电站职工。被执行人郧县曲远河水力发电站。住所地:郧县青曲镇店子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杨秀岐,该电站站长。
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段勇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李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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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国清,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郧县曲远河水力发电站职工。被执行人郧县曲远河水力发电站。住所地:郧县青曲镇店子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杨秀岐,该电站站长。
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段勇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李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