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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灵执字第294号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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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易小林,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灵川镇禾加铺村委社田江村。被执行人:桂林祥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定江镇粟家村委大丰东自然村法定代表人:李新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小林与被执行人桂林祥龙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易小林申请执行标的款为199914元,被执行人桂林祥龙化工有限公司现将该款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盘金塶审判员:罗绍刚代理审判员:秦陆鹏

代书记员:梁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