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本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唐卫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南江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刘松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松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刘跃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徐本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卫星、宣城市南江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刘松林、刘跃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6日作出的(2012)宣中民一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卫星、宣城市南江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刘松林、刘跃霞连带赔偿申请人徐本富工伤保险待遇各项损失796418元及利息、诉讼费4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414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松林与陈金娣为夫妻关系、刘跃霞与李全坤为夫妻关系,其四人在银行均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松林及其妻子陈金娣、刘跃霞及其丈夫李全坤银行存款人民币3152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群霞审判员:王利顺审判员:张娟梅
书记员:刘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