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君子。被执行人庆城县城镇市容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旭,局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君子与被执行人庆城县城镇市容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全恩
书记员:崔黎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