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永标。被执行人广西城安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罗永标与被执行人广西城安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由都安瑶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赔偿罗永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23345.60元;二、驳回都安瑶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都安瑶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广西城安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立案号(2013)金执字第157号。立案后,本院依法委托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公司已更名为广西城安建设有限公司。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执行该案完毕,并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都法执字第97号执行结案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少现代理审判员:韦宏伟代理审判员:覃于平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