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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新伟、崔诗海等与昌乐奥美织带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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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梁新伟,昌乐县面粉厂退休职工。申请人崔诗海,潍坊科技学院学生。申请人崔家祥。申请人谭希鸳。被执行人昌乐奥美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永安街东首北侧。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新伟等四人与被执行人昌乐奥美织带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鞠成东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刘宝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