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玲风。被执行人深圳市聚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景新北街****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95571407。法定代表人蒲平。委托代理人陈某元,广东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刘玲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聚林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3)95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深圳市聚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伤补助等费用共100384.5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同时,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尚有银行存款3272.68元。经本院现场核实,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8月底至今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存款扣除执行费50元后全部转账至申请人账户。申请人亦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伟审判员:陈璟审判员:张智强
书记员:简笑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