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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云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晋执行字第4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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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云芳,女,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安海后林农机厂。负责人杨长植,该厂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云芳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安海后林农机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13)晋民初字第39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54151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安海后林农机厂的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琳执行员王佩玉执行员王文起

书记员:关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