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光青申请执行罗学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2014)仁和执字第3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光青,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罗学东,男,汉族。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攀民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罗学东所有的汽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洪清

书记员:许礼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