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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韦富明与被执行人广西德保强强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德法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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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韦富明,男。委托代理人韦富亮,男。被执行人广西德保强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恒锦,总经理。第三工区负责人张泽淇。

申请执行人韦富明与被执行人广西德保强强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德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停工留薪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79954.5元,并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费。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传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被执行人当庭支付了3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愿意一次性将余款149954元全部交清,对于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费事宜,双方当事人同意待了解相关单位后自行办理。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德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本次申请的执行标的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怀胜审判员:王正格审判员:李荣茂

书记员:覃兰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