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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郑国军申请执行广元福临门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广利州执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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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国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8日,四川绵阳人。被执行人:广元福临门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胜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国军申请执行广元福临门木业有限公司(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841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元福临门木业有限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查找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祝继军审判员::何青审判员::李岩

书记员::程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