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瑞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3日,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四川绿达时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泽荣,董事长。
本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绿达时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绿达时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478.00元(本金76000.00元、迟延期间的利息1590.00元、诉讼费2848.00元、执行费1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何青
书记员::程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