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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正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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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正来,男,51岁,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代理人索成刚,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全明,任董事长。代理人杜承凤,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代理人王琴,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黄正来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2012)陇民二初字第0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正来于2013年12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当日,依据和解协议,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黄正来支付55万元工程款,黄正来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12月31日,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清执行费439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正来与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执行费已缴清,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2012)陇民二初字第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志英审判员:尹龙羽审判员:赵各社

书记员:李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