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划杨某某存款2100元至我院账户。执行员李娜
书记员:路军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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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划杨某某存款2100元至我院账户。执行员李娜
书记员:路军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