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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某甲与杨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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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划杨某某存款2100元至我院账户。执行员李娜

书记员:路军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