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2012)南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马某某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韩立名下的唐山市路南区外街X亦称王前街的房屋产权登记在马某某个人名下。执行员:赵晓民
书记员:赵北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