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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某某与王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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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2012)南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马某某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韩立名下的唐山市路南区外街X亦称王前街的房屋产权登记在马某某个人名下。执行员:赵晓民

书记员:赵北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