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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某某公司与西安市某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7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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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田某某,院长。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医院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共计106707元、诉讼费2550元,合计1092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医院银行存款114796元,申请执行费1539元由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垫付,应由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医院承担。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鸿年审判员:李建正代理审判员:吴波

书记员:寇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