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祥,秦岭发电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高卫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马祥支付违约金194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案件款2850元抵扣物业费,现已按协全部履行。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波
书记员: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