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增战。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高卫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4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孙增战支付违约金2139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自觉将案件款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孙增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波
书记员: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